江西民营医院实行自主定价

2015-02-04

  江西省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日前下发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民营医院实行自主定价。

  《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方式及成本测算等相关情况,报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登记,一经登记,2年之内不得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公示监管范围内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疗收入结构(包括药品费、卫生材料费、手术费、护理费、诊察费、床位费等)。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大厅显著位置、网站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做到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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