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

2026-02-06

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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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职业病报告工作,保障数据收集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担职业病报告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条职业病报告信息包括各类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不含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职业病鉴定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职业病报告的技术指导工作,具体包括:


●协助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技术指导方案;


●负责国家级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负责数据管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业务督导和评估等工作。


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应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组织和制度,协助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管理、统计分析、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是职业病报告单位,负责职业病报告资料的采集和报告,应建立健全登记、报告、培训、质量控制等制度,制定职业病报告工作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报告


第七条职业病报告单位在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第八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作出诊断后15日内分别上报:


●《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性尘肺病)


●《职业病报告卡(不含放射性疾病)》(其他各类职业病)


在收到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反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应在15日内对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更正;按季度汇总上报《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中的职业病诊断信息。


第九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将鉴定结果信息告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按季度汇总上报《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中的职业病鉴定信息。


第十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上报《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在15日内上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导致急性健康损害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第十二条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纸质职业病报告卡送交当地县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代其进行网络报告;县级无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的,送交至市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代其进行网络报告。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报告及时、准确和完整。


●报告不及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各类信息;


●不准确:变量中任何一项出现逻辑错误、各类报告卡终审后重卡数超过1%;


●不完整:报告信息缺少"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规定的必填项中任何一项。


第十四条审核级别:


●《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实行县、市、省三级确认审核;


●《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实行县、市两级确认审核。


县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对报告卡信息的缺项、错项、逻辑错误、重复报告等进行审核;市级、省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对逻辑错误、重复报告等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应及时向下一级核实。


第十五条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或其他方式反馈。


省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应在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全部报告卡的审核、反馈及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后反馈的不合格信息的修订;发现有漏报信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


第五章信息利用与保存


第十七条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简报或报告等形式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


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所致疑似职业病的,应于24小时内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档案保存期限:


●《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原始纸质资料:至少15年


●其他各类报告卡纸质资料:至少3年


●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其职业病报告卡由代报单位留存,原报告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各类报告卡的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用户权限和安全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应设置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各类职业病报告机构的用户创建、启用、停用及基本信息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应建立用户权限管理制度,设置业务管理员,具体负责用户权限管理工作。


●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应建立本级账户,负责职业病报告数据的审核管理工作;


●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建立直报用户,开展职业病相关数据的报告。


各类账号的申请和权限管理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2015版)》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应建立信息使用登记和审核制度,不得利用职业病报告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向同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单位和下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进行督导、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将职业病报告管理纳入内部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药中毒报告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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