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26-02-06

前言

本标准的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3一200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3一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对GBZ3一2002主要修改如下:-原标准在诊断分级上仅分轻、重度中毒两级,轻、重度中毒之间无过渡,修后标准增加中度中毒这一诊断分级,并将有不恒定的肌张力增高,连同手指明显震颤、精神情绪改变等表现作为慢性锰中毒的诊断起点,以早期发现轻度中毒患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参加单位: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新余钢铁公司卫生防疫站,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3232一82,GBZ3一2002。

职业健康文件.png

1.GBZ 3-2006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_03.png

6.2 其他处理

凡诊断为锰中毒患者,不宜继续从事锰作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肌张力是否增高是诊断慢性锰中毒的关键。检查肌张力时,应嘱受检者放松,并分散其注意力,力求客观地反映肌张力情况、必要时需多人多次反复检查,方可确定肌张力是否增高。A.2 慢性锰中毒应与震颤麻痹、肝豆状核变性、脑炎后遗症、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老年震颤、脑动脉硬化、精神病等疾病相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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